2006年5月8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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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费卡岂能“放鸽子”
本报记者 曹志男

  超市IC卡、健身房消费卡……时下,各式各样的预付式消费卡进入百姓家,消费卡时代似乎正渐渐来临。“刷卡结账方便,况且很多消费卡都有优惠。”杭州李先生对消费卡的赞赏代表了很大一部分“刷卡”族的意见。但记者发现,这些预付式消费卡背后却陷阱重重,发卡商家突然“蒸发”、购卡后消费涨价拒绝退卡等事件的频现,正不断考验着消费卡在消费者心中的信用底线。
  “说好5月1日重新开张,为什么至今还关着门?”杭州市民王小姐看着手里的购物IC卡一筹莫展。原来,去年11月末,她在市区刚开的嘉龙美多超市买了几张该超市的购物IC卡,不料今年2月21日超市关了门,“当时店门告示上说超市要全面改造,‘五一’前开放,可现在还‘铁将军’把门,且无法联系上商家。”
  无独有偶,宁波镇海区的王先生碰上了饮用水票打“水漂”的懊恼事。他告诉记者,不久前他在一家送水站购了一批水票,前两天打电话要求送水时,电话却一直无人接听,跑去送水站一看竟是人去楼空,无奈的他只好去找当地的工商部门。
  记者了解到,目前在美容、洗车、健身、洗衣、碟片租赁等服务行业存在着许多预付式消费卡,但这些消费卡却常突然“作废”。
  “预付式消费本应是一种买卖双方相互受益的会员制消费,但由于一些商家存在‘放鸽子’等不诚信行为,消费者面临一定的风险。”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曹冰律师告诉记者,消费卡侵权行为应该视商家是否有欺骗故意而区别对待。如果发卡商家因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造成变更店址或关门歇业,这属于商家违约,消费者可以按合同法规定维权;如果商家纯粹将发行消费卡当作敛财手段,钱一到手,不提供商品或服务即“人间蒸发”,则涉嫌诈骗,属于刑事犯罪范畴,消费者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。
  也有法律专家指出,眼下越来越多的商家推出消费卡,各消费卡的信用参差不齐,这样一个较为混乱的局面,源于目前没有针对消费卡的法律规定。若法律能就发行消费卡的主体资格、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,消费卡市场就能够规范起来,消费者权益就能更好地得到保障。
  目前如何不掉入消费卡陷阱,放心刷卡?工商部门给消费者支招:(1)注重商家信誉,对规模较小、经营和管理状况不佳、开业时间较短或未能证明其合法资格的商家推出的服务,要慎重选择;(2)掌握约定消费的期限、价格、质量、管理等条款的文字凭证,不要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;(3)发现异常情况,要及时向工商、消协等有关部门咨询或投诉。